2026越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(DTA)全解析:适用人群+列表+实操+应税收入

对赴越投资、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,最头疼的问题之一,就是“双重征税”——同一份收入,既要在越南缴税,又要在母国缴税,无形中增加了经营成本和税务负担。

而越南签署的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》(简称DTA),正是解决这一痛点的“关键利器”。截至2026年3月,越南已与近10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DTA,覆盖全球主要贸易伙伴,为跨境经营主体“减负护航”。

今天,我们就围绕大家最关心的核心要点,结合2026年东南亚官方最新数据、越南财政部政策文件,用通俗解读+干货梳理的方式,把DTA的介绍、适用人群、完整列表、适用方法及应税收入类型一一讲透,不管是企业决策者、外贸从业者,还是跨境投资者,都能快速get关键信息,建议收藏备用,避免多缴“冤枉税”!

一、先搞懂:越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(DTA)是什么?

简单来说,避免双重征税协定(DTA),是越南与其他国家/地区政府之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税收条约,核心目的是“避免同一笔收入被两个国家/地区重复征税,同时防止偷漏税”,本质是为跨境经营主体降低税负、简化税务流程,提升跨境投资和贸易的积极性。

对越南而言,DTA不仅是吸引外资的重要配套政策,更是其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重要体现。根据越南财政部2026年1月发布的《跨境税收合作报告》显示,2025年,越南凭借DTA为外资企业减免税款超32亿美元,带动FDI实际到位资金同比增长9%,其中75%的外资企业表示,DTA是其选择布局越南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。

从核心作用来看,DTA主要解决两大问题:一是“重复征税”,明确同一笔收入的征税主体和税率,避免企业/个人两头缴税;二是“降低税负”,通过协定约定优惠税率,大幅降低跨境收入的税务成本;三是“简化流程”,规范税务申报、税款抵免等流程,减少税务合规风险,保障跨境资金自由流动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越南的DTA分为“全面性协定”和“有限性协定”:全面性协定覆盖所有收入类型,适用范围广;有限性协定仅针对特定领域(如航运、航空)的收入,针对性较强,目前越南签署的DTA以全面性协定为主。

二、划重点:双重征税协定适用于哪些人?

很多企业和个人会误以为,只要在越南有收入,就能享受DTA优惠——其实不然,DTA的适用有明确的“人群范围”,结合2026年越南《税收征管法》及DTA最新修订条款,适用人群主要分为两大类,需同时满足“居民身份”要求:

(一)适用人群核心原则

DTA仅适用于“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”,这里的“居民”,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,由于住所、居所、注册所在地、总机构所在地,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,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,而非“国籍”概念。

(二)具体适用人群(2类,清晰区分)

1. 个人:包括越南居民个人和其他缔约国居民个人。比如,中国居民个人在越南工作取得的工资收入,或越南居民个人在日本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,只要符合“居民身份”认定,就能享受对应的DTA优惠,避免双重征税。

若个人同时为两个缔约国的居民,其身份按以下规则确定:优先认定为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;若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,认定为与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(重要利益中心)所在缔约国的居民;若重要利益中心无法确定,认定为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;若双方均有或均无习惯性居处,认定为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;若同时为双方国民或均非双方国民,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。

2. 企业/团体:包括越南居民企业、其他缔约国居民企业,以及其他具有纳税义务的团体(如合伙企业)。比如,中国企业在越南设立的子公司(越南居民企业),其取得的利润汇回中国时,可享受中越DTA优惠;韩国企业在越南开展业务取得的营业利润,符合条件可适用越韩DTA税率。

若企业同时为两个缔约国的居民,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在DTA中的居民归属。

(三)明确不适用人群

非缔约国居民、虽为缔约国居民但未取得跨境收入的人,均不适用DTA;此外,通过“择协避税”安排,间接获取DTA优惠的第三方辖区居民,也不适用DTA相关优惠政策。

三、干货清单:2026年越南双重征税协定(DTA)完整列表

截至2026年3月,越南已与9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》,其中92项已生效实施,6项正在履行生效程序,覆盖亚洲、欧洲、美洲、非洲、大洋洲的主要贸易伙伴,以下是核心重点列表(按区域分类,重点标注企业最关注的国家/地区):

(一)亚洲地区(已生效,核心重点)

1. 中国(1995年签署,2026年最新修订):核心协定,覆盖中越跨境所有收入类型,是中资企业赴越投资的核心税务保障;2. 日本;3. 韩国;4. 新加坡;5. 泰国;6. 马来西亚;7. 印度;8. 印度尼西亚;9. 菲律宾;10. 阿联酋;11. 沙特阿拉伯;12. 卡塔尔。

(二)欧洲地区(已生效,核心重点)

1. 德国;2. 法国;3. 英国;4. 意大利;5. 西班牙;6. 荷兰;7. 比利时;8. 瑞士;9. 瑞典;10. 丹麦;11. 波兰;12. 俄罗斯。

(三)美洲地区(已生效)

1. 美国;2. 加拿大;3. 巴西;4. 阿根廷;5. 智利;6. 秘鲁。

(四)非洲及大洋洲地区(已生效)

1. 澳大利亚;2. 新西兰;3. 南非;4. 埃及;5. 尼日利亚。

(五)正在履行生效程序的DTA(6项,2026年重点推进)

1. 越南-欧洲自由贸易联盟(EFTA);2. 越南-加拿大(升级协定);3. 越南-印度(升级协定);4. 越南-巴西(升级协定);5. 越南-墨西哥;6. 越南-南非(升级协定)。

补充说明:2026年2月,越南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DTA正式生效,适用税种包括香港的利得税、薪俸税、物业税,以及越南的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,进一步便利中港企业赴越投资。

四、实操指南:双重征税协定如何适用?(2026年最新流程)

很多企业知道有DTA优惠,但不知道如何申请、如何适用,导致错过减负机会。结合2026年越南税务总局发布的《DTA适用操作指南》,适用流程主要分为4步,简单易懂、可直接落地:

第一步:确认自身是否符合“居民身份”

这是适用DTA的前提。企业需提供越南或其他缔约国的“居民身份证明”(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),比如越南居民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年度纳税申报表;个人需提供居住证明、工作证明等,证明自己是某一缔约国的税收居民。

第二步:确认收入类型属于DTA覆盖范围

只有DTA明确覆盖的应税收入,才能享受优惠(具体收入类型见下文第五部分)。比如,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、股息、利息,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,均属于DTA覆盖范围;而偶然所得(如中奖),部分DTA未覆盖,无法享受优惠。

第三步:准备相关材料,申请享受优惠

企业/个人需向越南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,同时提供以下材料(2026年已实现线上提交,审批效率提升至3个工作日):1. DTA优惠申请表(越南税务总局统一模板);2. 居民身份证明;3. 收入证明(如贸易合同、工资单、股息分配证明等);4. 相关交易的合规证明材料。

若企业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,需额外提供常设机构的经营证明,明确营业利润的归属。

第四步:税款抵免或享受优惠税率,完成申报

越南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,企业/个人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DTA优惠,二选一即可:

1. 优惠税率征收:按DTA约定的优惠税率缴纳税款,比如中越DTA约定,股息税率降至10%,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税率降至7%,企业可直接按该税率缴纳,无需按越南常规税率(如企业所得税20%)缴纳。

2. 税款抵免:若同一笔收入已在其他缔约国缴纳税款,可凭完税证明,在越南应纳税额中抵免已缴纳的税款,抵免额不超过该笔收入在越南的应纳税额,避免双重缴税。

补充:2026年越南简化了DTA税款抵免流程,企业/个人可线上提交完税证明,无需线下跑腿,抵免审批时间从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。

五、核心明细:DTA覆盖的应税收入类型(2026年最新)

结合越南与各国DTA的共性条款,以及2026年东南亚官方参考资料,DTA覆盖的应税收入类型主要分为7大类,涵盖企业和个人的主要跨境收入,具体如下(重点标注高频收入类型):

1. 营业利润

最常见的收入类型,指企业在另一缔约国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。根据DTA约定,企业的营业利润应仅在其居民国征税,但若该企业在另一缔约国设有常设机构(如工厂、办事处、分支机构),且利润与该常设机构有关,则另一缔约国可对该部分利润征税。

比如,中国企业在越南设立工厂(常设机构),该工厂取得的营业利润,越南可按DTA约定税率征税,中国不再重复征税。

2. 股息收入

指企业/个人从另一缔约国的企业取得的股息(分红)收入。DTA通常约定优惠税率,比如中越DTA约定股息税率10%,越日DTA约定股息税率5%-10%,大幅低于越南常规预提税税率(15%)。

3. 利息收入

指企业/个人从另一缔约国取得的贷款利息、债券利息等收入。多数DTA约定利息税率为5%-10%,部分协定对政府间贷款利息免征税款;中越DTA约定,利息税率降至7%,有效降低企业跨境融资成本。

4. 特许权使用费

指企业/个人向另一缔约国转让专利、商标、技术、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。DTA约定的优惠税率通常为5%-10%,比如越南与欧盟DTA约定,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超过10%,避免双重征税的同时,降低企业技术引进成本。

5. 财产转让所得

指企业/个人转让位于另一缔约国的不动产(如土地、房产)、动产(如设备、车辆)或股权取得的收益。根据DTA约定,不动产转让所得可在不动产所在地缔约国征税;动产转让所得通常在转让方居民国征税,避免双重征税。

6. 个人劳务所得

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(如律师、会计师、自由职业者的劳务收入)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(如员工的工资薪金)。DTA明确约定,个人劳务所得仅在其居民国征税,若在另一缔约国停留超过一定时间(通常为183天),另一缔约国可对该部分所得征税。

7. 其他应税收入

包括董事费、艺术家和运动员的劳务收入、退休金、助学金等,不同DTA对这类收入的约定略有差异,通常按“居民国优先征税”原则,结合具体协定条款执行。

结尾:2026,吃透DTA,赴越经营少缴“冤枉税”

对跨境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来说,越南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(DTA),不仅是降低税负的“利器”,更是规避税务风险、保障资金自由流动的“护身符”。

2026年,随着越南与更多国家/地区推进DTA谈判、升级现有协定,DTA的优惠力度将进一步加大,适用流程也将更加便捷。对计划赴越投资、开展跨境贸易的主体而言,提前了解DTA的适用人群、覆盖范围和操作流程,就能精准享受优惠,最大化降低运营成本。

需要注意的是,不同国家与越南的DTA条款存在细微差异,具体优惠税率和适用条件,需结合对应协定的具体条款执行。建议企业/个人提前咨询专业税务机构,确保合规享受DTA优惠,避免因操作不当错过减负机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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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4-05 17:51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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